最近,学校工会对《上海开放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的规定》进行了征求意见。由组织、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讨论稿共下发32家基层工会,截止8月28日上午,有4家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党政办公室
1. 第五条(三)2(3)流产假,“享受”一词不妥。
回复:以上表述根据本规定第十二页:附件(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 原文摘录。
二、信息中心
2. 第二条(二)向“后保处”请假,现今无医务室,不需要开证明,无需向后保申请,建议修改或去除。
回复:后保处承担学校医务管理职能并配备有专职医务人员,故按本规定:教职工连续请病假7天以上,病假证明应经后勤管理部门和保卫处书面批准确认。
三、国交学院
3. 第一条事假,内容中没有涉及加班调休制度和相关的内容,调休应该是与事假紧密联系的,是否可以考虑添加相关内容。
回复:调休和事假是两个互不关联的概念,事假申请和批准应根据本规定中的程序报批。
4. 第二条病假(二)病假批准程序,疾病为不可抗因素,如果职工突发疾病,是否可以简化审批的程序或者有更加人性化的操作?同时,病假批准程序涉及了很多部门,这样是否不利于保护职工的个人隐私?
回复:1、七天以内的病假,直接将医疗机构检查后出具的病假证明交予本部门考勤员即可,七天以上的病假应按本规定程序报批,若职工突发疾病可事后补报。2、个人隐私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如有员工认为请病假会影响个人隐私,可按事假申请。
5. 第三条婚假,婚假内容中未提及再婚职工是否享受婚假的问题。
回复:本规定第三页第三条(三)1. 婚假时间为3天。晚婚者婚假时间为10天(含婚假3天,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如一方达到晚婚年龄,则由达到的一方享受。
其中“婚假时间为3天”是不限初婚和再婚的。
四、电教馆
6. 文中有“教职工连续请病假7天以上,病假证明应经后勤管理部门和保卫处书面批准确认。”病假为什么需要后勤和保卫处批准,应该是错误吧?
回复:后保处承担学校医务管理职能并配备有专职医务人员,故按本规定:教职工连续请病假7天以上,病假证明应经后勤管理部门和保卫处书面批准确认。
7. 学校成立由工会、教职工代表、纪检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组成的争议调解小组,由工会负责日常工作,对在执行本文件规定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建议改为:学校成立由工会、教职工代表、纪检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组成的争议调解小组。由工会负责对在执行本文件规定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回复:同意按此建议修改。
8. 病假是指教职工非因工成疾,不能坚持工作,由医疗机构检查后出具病假证明后,获单位批准后的假期。医疗机构检查后出具病假证明,说法是否正确?建议改为: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回复:此建议不妥,学校是事业单位而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沪人〔1994〕46号)及相关政策执行,此条不做修改。
9. 探亲假,每四年一次。常回家看看,难以实现。是否可以做适当的修改?
回复:探亲假是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政策一旦修改,学校相应制度立即修改。
10. 教育电视台、电教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可以参考本规定另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回复:此请假制度对学校所属法人事业单位中事业编制员工均适用,教育电视台、电教馆、电中等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此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