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放大学总校学生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7-05-27 浏览次数: 13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开放大学总校学生联合会是上海开放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领导,接受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指导,充分依靠院系学生会和广大学生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着“两个一切”的基本原则,发挥联结学校与学生之间沟通的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引导带领学生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当班人”。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学生服务,发挥学校与学生群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的群体意见和建议,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学生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之间的团结协作,协助学校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建设优良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上海开放大学在学校和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学生联合会成员

  第五条 凡是有上海开放大学总校学籍的学生,均为本会成员。

  第六条 本会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努力践行终身学习的理念。

  (三)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退会程序:学生联合会委员如有辞职要求时,须呈书面材料,写清辞职理由,报主席审批。学生联合会成员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各种原因离校,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两年举办一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对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通过和修改学生联合会章程的权利。

  (二)对学代会职权提出议案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学代会。

  (二)认真履行职责。

  (三)倾听呼声,反映意见。

  第十二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并通过学生联合会章程。

  (二)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联合会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联合会的工作方针。

  (三)选举新的学生联合会领导机构。

  (四)学代会代表的资格审查与确定。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联合会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及委员组成,学生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负责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联合会主席团,设有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联合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提名各部负责人。

  (三)带领总校学生开展各项素质教育活动。

  (四)筹备下次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六)对学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并给予答复。

  (七)决定学生联合会的其他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生联合会各部

组织机构设置有:秘书处、学习实践部、文体活动部、外联服务部。

秘书处:负责各项规章制度文件的起草,管理好学生联合会的资产和账目,安排日常会议会务事宜,在大型活动期间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协助主席和各部长对学生联合会成员工作进行考核。

学习实践部:以学以致用为原则,以拓展学生素质为目的,在校内外组织开展一系列具有特色的学术讲座、学习经验交流会以及学习竞赛活动,并为学生提供各类服务社会的实践平台,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文体活动部:依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相关要求,根据广大学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陶冶学生艺术情操。

外联服务部:为学生联合会的各个职能部门提供支持服务,通过对外宣传、联谊、交流等形式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联系,增强社会各界对上海开放大学的了解。

学生联合会各职能部门为学生联合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

  第十六条 院系学生会

  (一)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总校联合会的双重领导。

  (二)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院系学生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候选人、主席的选举办法和任期

  (一)学代会学生代表

  1、代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

  (2)在学生中具有较高威信,能正确代表广大同学的利益和意见。

  (3)学习成绩中等以上,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

  2、代表名额分配:按照学生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名额分配。

  3、代表产生方法:各院系按照学生代表条件,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民主推选的方式确定学生代表,结合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负责人意见,经由院系党总支批准决定,提出学生代表名单。

  (二)学生联合会委员候选人

  1、候选人条件:

  (1)在学生工作中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要求上进,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作风正派,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3)担任学生干部,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乐意为学生服务,能团结同学,服务意识强,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协作精神和创新精神。

  2、候选人产生办法:

  (1)各院系在院系党总支的领导下,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指导下,采取民主方法评选出若干位候选人。

  (2)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对各院系评选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审议通过后,确定为学生联合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提交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三)主席、副主席及部长的选举和确定

  1、在学生联合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学生联合会主席、副主席。

  2、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由主席提名后,采取民主方法确定各部部长。

  (四)学生联合会委员任期两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学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本章程个别条款需要修改,则先提交学生联合会全体委员讨论,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则可以修改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