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建设、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若干规定(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11-12-08 浏览次数: 1314

沪远教(2003)6号 

  为加强对集团基建、扩建和修缮工程等项目竣工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减少开支,堵塞漏洞,有效地对工程费用进行审计监督,以保证集团资金投资的各类工程项目的使用效益,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凡经集团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装饰及修缮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超过一定限额的,均实施审计,由集团审计室组织审计。

  (一)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集团职能部门立项、审计,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管理部备案。经费使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付款。

  (二)不论经费来源,凡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审计;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全过程审计。经由集团审计室组织审计后,财务管理部方可进行财务结算与付款。

  (三)集团所办企业,凡有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装饰和修缮工程亦应照前款办理。

  二、工程决算送审期限为工程竣工并经质量验收合格收到决算资料后二周内,项目主办部门(或工程施工管理部门,下同)应负责将竣工决算送集团审计室审计。项目主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督促施工单位认真配合,协助审计室做好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对重大项目,经项目主办部门提出,集团审计室应提前组织介入,实施跟踪审计。

  三、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应向审计室送达下列材料

  1. 工程立项、经费来源、工程概预算的有关批准文件;

  2.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

  3. 有关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资料;

  4. 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签证、工程结算书等;

  5. 施工技术资料、竣工验收资料;

  6. 甲供材料和设备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的清单;

  7. 其他有关资料。

  四、项目主办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标准执行,并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对工程立项、招投标、资质审查、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物资采购、财务结算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五、工程付款由集团财务管理部控制,在竣工决算未审定前,工程付款应控制在单项工程合同总价的70%之内,超过部分,财务管理部可拒绝付款。

  六、竣工决算审定后,可付清工程审定总价的95%,至少留5%作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经项目主办部门签证,可付清余款。

  七、集团审计室组织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按一定的工作程序写出审计报告或责成有关委托的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报告。

  八、集团审计室委托送审的工程审计项目,应视社会审计机构资质、服务以及审价费用等综合因素择优选定。

OO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