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9-07-10 浏览次数: 13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深化学院两级管理改革,健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上海开放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各单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党政联席会议是对学院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党政班子成员应从学院整体利益出发,认真讨论,党政负责人在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充分交换意见,发扬民主,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党总支书记是学院党建和思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征求行政领导的意见和建议,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在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征求党总支书记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支持党总支开展工作。

  二、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学院的具体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本学院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改革方案, 讨论决定本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三)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 群团工作和维稳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学院基层组织建设、业务团队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研究决定本学院人才引进、专业队伍建设、绩效评价、考核等人事管理重要事项。

  (六)讨论研究本学院内设机构设置及调整建议。

  (七)研究决定本学院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使用等重要事项的推荐建议。

  (八)研究决定本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事关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按规定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

  (十)研究决定本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资源建设、合作办学、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师德师风、招生、学生工作、辅导员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讨论研究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应规范化、制度化,一般两周召开一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临时召开。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二)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组织书记、行政正副职。工会主席、纪检委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视具体议题需要。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

  (三)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涉及办学(业务)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突发重大事件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书记和行政负责人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原则,讨论议题时,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各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会议主持人在集中意见基础上作出明确结论。

  (五)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因故不能出席者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六)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紧急情况下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但又必须处理的,应按照职责分工中相应负责人的意见执行。

  (八)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相关事宜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九)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保密纪律,对会议保密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学院教职工通报。

  (十)党政联席会议须做好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会议具体内容和会议结论,会后由办公室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纪要经书记、行政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存档备案。

  四、会议的执行与监督

  (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按分工和职责贯彻落实,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协调。办公室协助进行督办、检查。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落实情况。

  (二)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不妥之处,应及时向书记和行政负责人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复议。未经党政联席会议复议或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三)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和执行实行问责。决策中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产生的失误,党组织书记、行政负责人根据责任范围承担各自的领导责任。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责任制,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保证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学院班子建设和事业发展。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原《人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