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7-10 浏览次数: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促进人文学院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上海开放大学委员会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单位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三条 学院总支委员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工作,在讨论、决定事项时,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开放大学人文学院党总支委员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重要决策和决定,安排落实上级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的工作部署;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三重一大”内容中需要经过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决定党组织工作计划,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研究决定党组织年度工作有关的重要事项,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意见,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研究加强学院党组织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举措;

(五)研究落实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和党内监督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

(六)研究决定支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七)研究决定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等事项;

(八)研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有关维稳、统一战线、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九)对内设机构负责人选任推荐人选进行政治把关;

(十)其他需由二级党组织会议讨论的事宜。

第六条 议事范围还应包括涉及办学方向、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具体内容包括:

(一)研究讨论办学方向上涉及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

(二)研究讨论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管理制度、资源配置等涉及办学方向的相关问题。

(三)研究讨论教职员工职级晋升、年度考核等次、绩效奖励分配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讨论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建议方案;

(五)研究讨论内设机构干部推荐和选任建议等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一般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可由书记指定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参加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成员为二级党组织书记、委员,非党员及非党组织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视议题列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还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

第九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题由二级党组织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议题,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组织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提前 1 至 2天告知所有参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学院党组织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突发重大事件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由提出议题的学院党组织委员汇报,必要时由具体负责人员进行补充。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该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委员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讨论干部任免建议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涉及同时审批两个及以上预备党员接收、转正事宜时,应当逐个审批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出席会议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应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须安排专门人员完整、详实、规范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并根据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核签字。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凡属重要议题和“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组织委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议之前向学院党组织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相关事宜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准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及结果,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明确落实议题事项的责任人,同时明确执行和汇报的时限。对于会议决定,学院党组织委员均须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协同配合,做好督促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学院党组织会议汇报。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完成的,经学院党组织书记同意,可提交党组织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调整有关部署。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其转告本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决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重要事项,应根据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传达至本单位党员,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党组织书记落实“三大主体责任”述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