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其他  党务公开保障制度  例行公开制度
例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工作依循的基本原则是:发扬民主,广泛参与;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的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以外,都应向党员公开;依法依纪,统筹兼顾,与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工作有机结合,有序推进。

  第三条 党委、党支部要按照党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公开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开展党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党内事务,要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并作出说明。

  第五条 党委、党支部如有在目录外需要公开的内容,要书面报告,经党委会(支委会)同意批准,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才能进行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目录如需变更或撤销,应事先在党内征求意见,将需变更或撤销的原因和情况形成报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才能执行。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包括党内会议、党内文件、党内通报、党委(支部)专栏以及集团层面的各类会议、党务公开网页等,以及集团的各类文件、简报、集团网站、电大报等。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分为长期、年度、定期和即时四种类别,根据具体工作开展情况,需要长期公开的,以一定方式长期公开;有一定时效性的工作,按一定阶段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九条 党务公开工作在管理程序方面,按照制定目录、提交申请、审核、实施公开、处理反馈、归档管理的程序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