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党的基层委员会向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2-24  浏览次数: 52

各党总支、支部: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的通知》(沪委组[2009]发字79号),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9]16号)等文件要求,基层党组织要严格落实每年至少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和加强党的建设情况制度,接受党员评议,并将党员的评议作为评价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要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基层党组织报告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着重围绕“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情况、党内基层民主开展情况、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情况、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联系群众情况、党费和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党员关心的重要问题等,向党员报告工作。

2、关于党员评议。党员要根据本单位党组织报告的工作事项逐一认真开展评议。同时要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严格组织生活方面的教育和监督。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是否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是否按时交纳党费等,作为重要的评议内容(具体评议参考事项附后)。

3、有关要求。各党总支要加强督查,督促各支部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各支部2016年度工作小结和评议统计结果汇总后发组织部存档。同时要注重对评议结果的充分运用,把评议作为对各级干部及其成员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避免流于形式。

附:党员对党组织评议事项(供参考)




上海开放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