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开大委〔2016〕13号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开放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3-31 浏览次数: 1522

各党总支、支部,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开放大学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学校在已有相关制度基础上修订了本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上海开放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中共上海开放大学委员会

2016330

  


附件

中共上海开放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开放大学”)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在已有相关制度基础上修订形成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上海开放大学委员会是开放大学的领导核心,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放大学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事业发展方向,决定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开放大学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中心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党委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其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固定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同意,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党委会。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可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七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党委会,并协助党委会主持人提前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委的有关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教职工推进事业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开放大学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开放大学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系统建设、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贯彻党管干部要求,讨论决定开放大学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讨论决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与质量保障委员会等重要委员会负责人提名人选。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评价和管理监督;讨论决定干部推荐、建议人选,后备干部队伍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推荐人选;研究和决定向上级推荐的党内综合类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表彰名单。研究和决定党内以及干部的奖励和处分。研究讨论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开放大学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职工和学生的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维护开放大学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讨论处理涉及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研究和决定开放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研究和决定纪委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有关问题。审核和监督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事项以及重大基建项目与重要资产的处置。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研究和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以及党委向教育部、市委和市教卫工作党委的重要报告和请示。审议确定开放大学的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报告。

  (十一)讨论决定事关教职工与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开放大学所属单位“三重一大”等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根据分工提出,报党委书记审定。非紧急情况,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行政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须经行政办公会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形成简明的书面材料,必要时应提出选择性方案,并将有关材料和议题表提前两天交党委办公室。党委会讨论议题时,有关议题的分管党委委员或行政领导应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有关机构设置、调整和干部任免的议题,在党委会讨论之前,由党委书记召集校长、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共同酝酿,凡是涉及到干部、财经等重大事项的议题,纪委书记要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题应由分管领导提出,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党委办公室要对议题进行严格把关,上报的议题经党委办公室初审和分类后,报开放大学党委书记审定。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重要议题党委办公室要提前一天将有关材料发给与会人员。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会议主持人在议题讨论前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委会决定问题时,坚持一题一议,充分讨论,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干部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对于只需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第十六条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如果原拟定人选方案被否定,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方案,不得临时动议。党委会对重大问题分歧较大,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

  第十七条  与会的党委委员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亲属关系有利益相关的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党委会纪要,必要时由相关领导会签,报党委书记审定签发后,及时印送学校班子成员。对因故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必要时应由开放大学党委书记或党委办公室主任在会后及时转告本次会议对有关事项的议决情况。除涉及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外,学校宣传部门负责对党委会的重大决策进行宣传报道。

  根据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党委办公室及时将会议材料、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二十条  对于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要按工作分工和岗位责任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经党委书记同意,可提请党委会复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七章 会议的纪律与保密

  第二十二条  对党委会的决定,与会人员可以持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且不得对外发表与会议决定相悖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议题议决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情况。与会人员应提前做好安排准备,集中精力开好会议,确保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实行候会制度。除党委委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议题时间提前另室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二十六条  开放大学所属其他单位、部门的党组织讨论重大事项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