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远教(2007)23号
集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集团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集团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对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假期及待遇制定了《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女职工生育假期及待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暂行规定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女职工生育假期及待遇暂行规定
上海远程教育集团
二○○七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女职工权益暂行规定通知
附件:
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女职工生育假期及待遇暂行规定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集团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对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假期及待遇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生育假期限及待遇
生育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和产后长假。女职工请生育假必须出具医疗机构证明。
㈠产前假
1.产前假条件及假期
妊娠七个月(28周)以上的女职工,若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批准,可按预产期在产前请假休息,假期为2个半月。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2.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停发集团绩效工资。
㈡产假
产假假期
⑴单胎顺产:法定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和产后75天(不含晚育假30天)。产前15天,是指预产期前休息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⑵难产:除法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产假15天。
⑶多胞胎: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⑷自然流产或宫外孕:妊娠三个月内的,给予产假30天;妊娠3—7个月(含3个月)的,给予产假45天。
⑸晚育:(即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初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晚育假30天,其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规定的女职工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停发国家发放的工资和集团发放的绩效工资。
在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由单位代缴其社会保险费。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㈢哺乳假
1.哺乳假条件及假期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上班有困难,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批准,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2.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可享受本人基本工资的80%。
㈣产后长假
1.产后长假条件及假期
女职工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假的,若条件允许,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批准,可酌情延长假期。假期不超过一年。
2.产后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女职工产后长假期间享受本人基本工资的70%。如生活确有困难,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女职工月生育生活津贴
㈠享受月生育生活津贴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的期限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5.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㈢月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
1.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计发,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的,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由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2.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按照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㈠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
1.有本市城镇户籍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㈡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四、有关说明
1.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女职工的关心,认真做好女职工的生育假期及待遇落实工作。
2.本规定中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由集团规定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集团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集团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对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假期及待遇制定了《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女职工生育假期及待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暂行规定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女职工生育假期及待遇暂行规定
上海远程教育集团
二○○七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女职工权益暂行规定通知
附件:
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女职工生育假期及待遇暂行规定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集团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对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假期及待遇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生育假期限及待遇
生育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和产后长假。女职工请生育假必须出具医疗机构证明。
㈠产前假
1.产前假条件及假期
妊娠七个月(28周)以上的女职工,若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批准,可按预产期在产前请假休息,假期为2个半月。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2.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停发集团绩效工资。
㈡产假
产假假期
⑴单胎顺产:法定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和产后75天(不含晚育假30天)。产前15天,是指预产期前休息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⑵难产:除法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产假15天。
⑶多胞胎: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⑷自然流产或宫外孕:妊娠三个月内的,给予产假30天;妊娠3—7个月(含3个月)的,给予产假45天。
⑸晚育:(即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初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晚育假30天,其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规定的女职工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停发国家发放的工资和集团发放的绩效工资。
在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由单位代缴其社会保险费。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㈢哺乳假
1.哺乳假条件及假期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上班有困难,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批准,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2.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可享受本人基本工资的80%。
㈣产后长假
1.产后长假条件及假期
女职工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假的,若条件允许,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批准,可酌情延长假期。假期不超过一年。
2.产后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女职工产后长假期间享受本人基本工资的70%。如生活确有困难,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女职工月生育生活津贴
㈠享受月生育生活津贴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的期限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5.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㈢月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
1.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计发,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的,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由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2.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按照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㈠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
1.有本市城镇户籍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㈡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四、有关说明
1.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女职工的关心,认真做好女职工的生育假期及待遇落实工作。
2.本规定中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由集团规定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