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实行带薪年休假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3-06 浏览次数: 766

沪远教〔2008〕36号

集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现将《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实行带薪年休假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体现。集团各单位、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加强休假管理,统筹安排工作,确保将本单位、部门职工的休假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实行带薪年休假制的暂行规定

上海远程教育集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制度建设 带薪年休 暂行规定 通知

 

 

附件:

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实行带薪年休假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制订《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实行带薪年休假制的暂行规定》如下:

一、在集团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事业编制、事业非编、劳务派遣、企业用工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新进集团的职工且符合享受休假条件者,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集团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规定第五条第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七、临时聘用人员、经批准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从集团享受寒暑假的单位(部门)调到不享受寒暑假的单位(部门),符合享受休假条件的职工,已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可补足年休假天数。

九、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集团将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列入对各单位(部门)的年度考核之中。

十、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职工休假,应经部门领导批准;部门主要领导休假,应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年休假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职工利用工作时间参加集团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旅游活动,应计入年休假。

十一、在年终效益奖中,各单位(部门)应统筹考虑相关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十二、单位(部门)已安排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或者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十三、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在年终效益奖中按本规定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将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十四、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关于上海远程教育集团有关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沪远教[2000]11号)自行废止。今后国家若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