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卫党委系统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2-08 浏览次数: 920

为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市教卫党委系统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市教卫党委系统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提出试行办法如下: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与任期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各单位党员队伍中的优秀分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先进性,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即获得代表资格,由同级党代表大会制发《代表证》。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凡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被停止党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上述规定处理。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单位党组织或者所在选举单位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三)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任期内,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职责和履职要求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1.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委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2.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3.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就列入的议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4.了解同级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5.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委就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安全稳定、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同级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7.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委组织的活动;

8.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的基本要求

1.认真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带头执行党的决定,自觉贯彻本单位党代表大会决议,努力提高自身谏言献策、参政议政能力。

2.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性原则,依法按章履职,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严守党的秘密,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3.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经常了解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全面客观地反映党员群众的意愿和诉求,保障党员基本权利,维护群众正当利益。

三、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一)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

1.审查报告。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党委、纪委工作报告;讨论有关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审议其他需要由党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2.提出提案。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二)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1.开展代表组活动。每位党代表大会代表都应编入一个代表组,代表编组要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进行。代表组可根据代表的职责和本代表组的实际情况开展适当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2.开展专题调研。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研制度,各代表组每年就有关内容开展专题调研,以利于党代表了解单位事业发展情况及本届党委的工作实绩,为推进各项工作献计献策。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代表参与有关调研或委托代表进行专题调研。代表调研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由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代表在调研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3.列席党委会或有关会议。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或有关会议制度,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党委会、党委专题会议或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讨论,对党内重要文件、重要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联系党员、群众。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代表接待日制度,代表定时、定点接待党员群众,通过走访、下访、接访等多种途径,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关心群众疾苦,认真反馈党员群众对党委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应加强与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级党委委员可联系代表组,也可直接联系代表,代表也可以相对固定地联系若干名党员和群众。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

5.提出提议。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制度,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提出提议,提议内容要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法律法规,并应属于同级党委职权范围之内。

6.参加评议。代表根据党委安排,可以参加本单位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

7.接受监督。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设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设在党委职能工作部门,合署办公,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资格管理、开展党代表活动的联络服务等工作。

(二)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党委要坚持针对性和实效性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

(三)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督查反馈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代表提案和提议的办理及反馈工作。对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在确认立案后,应当及时明确承办单位,落实责任人,并加强督办。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对经审核不予立案的提案和提议,书面告知党代表,或由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委托代表组组长向有关代表作出解释,不再列入办理事项。

(四)建立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重要情况制度。党委要采取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委年度工作报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党内其他重要情况。除保密事项以外,日常通报可通过简报、工作通讯、发电子邮件、网上公开等形式向党代表通报。重要通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等方式进行。

(五)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权利保障制度。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委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立重要事项征求党代表意见制度。党委在下列重要会议或重大决策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征求党代表的意见:

1.党委在召开党代会前,应当征求本届党代表和下一届党代表对党委工作报告稿和纪委工作报告稿的意见。

2.党委领导班子在召开年度民主生活会前,应当征求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3.党委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征求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七)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活动时间和经费保障机制。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代表所在部门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党委为党代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教卫党委系统各级党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办法。